澳门特区公报今(23)日刊登第102/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8/2013号法律及第1/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自2022年6月23日下午5时起,命令适用下列特别措施:
(一)关闭所有的电影院、剧院、室内游乐场、游戏机及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保龄球场、蒸气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乐部、“卡拉OK”场所、酒吧、夜总会、的士高、舞厅、歌舞厅、理发店及向公众开放的泳池;
(二)停止所有的餐厅、饮料场所及饮食场所向公众提供在有关场地内进食及饮用饮品的服务,但不妨碍外卖服务的提供。
二、本批示自公布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