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晋集团前主席陈荣炼及公司四名主管涉黑社会、不法赌博等罪名,5人分别被判处7至14年徒刑,各人不服判决作出上诉。澳门中级法院今天(11日)对案件作出裁决,裁定陈荣炼及4名主管被告上诉部分胜诉,开释5人7项相当巨额诈骗罪,案中首被告陈荣炼由原判的14年徒刑减刑1年,改判为13年徒刑,另外3人包括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张秀碧及第四被告廖永亨亦获减刑1年,改判9至10年徒刑,馀下第六被告李达泉则维持判处7年徒刑。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因此合议庭认为5名被告毋须向澳门政府和六间博企支付任何因诈骗罪行而衍生的赔偿金,但5人仍需以连带方式向澳门政府至少支付各笔非法收益的总和共计近25亿港元。
中院合议庭认为案中所有参与“赌底面”的人士都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不存在赌博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诡计而陷入赌博骗局,故不满足诈骗罪的其中一项构成要件,因而裁定第一被告陈荣炼以及其馀4名被告上诉部分胜诉,开释5人7项相当巨额诈骗罪,至于其他几项罪名,则维持初级法院的定罪和量刑。
中级法院裁定,维持首被告陈荣炼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0年徒刑;24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6个月徒刑;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1年6个月徒刑;一项“清洗黑钱罪(加重)”,判处5年徒刑。最后对以上27项罪名予以数罪併罚,改判陈荣炼13年实际徒刑。
维持第二被告王佩琼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24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1年徒刑。最后对以上26项犯罪予以数罪併罚,改判王佩琼9年实际徒刑。
维持第三被告张秀碧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24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一项“清洗黑钱罪(加重)”,判处4年徒刑。最后对以上26项犯罪予以数罪併罚,改判张秀碧9年实际徒刑。
维持第四被告廖永亨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24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1年徒刑;清洗黑钱罪(加重)”,判处4年徒刑。最后对以上27项犯罪予以数罪併罚,改判廖永亨10年实际徒刑。
维持第六被告李达泉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24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最后对以上25项犯罪予以数罪併罚,维持判处李达泉7年实际徒刑。
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因此合议庭认为5名被告毋须向澳门政府和六间博企支付任何因诈骗罪行而衍生的赔偿金,基于此,合议庭判处5名被告须以连带方式向澳门政府至少支付各笔非法收益的总和共计2,493,101,425港元,而对当中涉及“赌底面”经营活动的犯罪所得金额,多间由首被告操控的“赌底面”公司的组成人士也须与5名被告一起负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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